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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工业大学异地创新机构财务运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年05月04日    来源:     作者:     浏览:

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异地创新机构财务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办转字〔201981

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控制建设,规范异地创新机构财务运行管理,强化财务监管,结合异地创新机构实际,制定《西北工业大学异地创新机构财务运行管理办法》,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北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9年12月3日

西北工业大学异地创新机构财务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控制建设,规范异地创新机构财务运行管理,强化财务监管,根据《西北工业大学关于促进异地创新机构发展暂行规定》(资产字〔2019〕25号〕)、《西北工业大学二级独立核算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办转字〔2018〕51号)、《西北工业大学会计委派制实施办法》(校财字〔2009〕212号),结合异地创新机构(以下简称异地机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西安地区之外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由学校实际控制的事业单位。学校投资(参股)的非事业法人实体由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其财务进行统一监管,不适用本办法;学校在西安地区设立的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异地机构财务运行模式、与学校的财务关系、财务机构的设立以及财务人员管理等,各异地机构应当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适合本单位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会计报告和报表,财务规章制度和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学校财务处备案。

第四条 异地机构在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后应当按照要求建立会计账簿,开设银行账户,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进行财务核算。财务处在异地机构成立初期给予业务指导和工作协助,结合实际向异地机构委派财务人员。

第五条 异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加强会计核算和绩效管理,及时编报财务报表,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财务状况。

第六条 异地机构年度收支计划纳入学校总体财务预算,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按学校统一部署开展预算编制工作,学校预算批复后执行。

第七条 学校在异地机构成立初期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最长不超过三年,三年后异地机构应当自负盈亏。

第八条 异地机构应本着公开、透明原则选择开户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管理银行账户,合法使用账户资金。银行账户的开立、撤销应当报学校财务处备案,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和违规使用账户资金。

第九条 异地机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存货管理制度,合理确定存货量,加强出入库管理。应当建立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等采购、登记和领用制度,加强日常支出管理。

第十条 异地机构应当按照《西北工业大学异地资产管理办法》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严格资产购建、转出、报废等审批手续,无论是地方政府划拨、租赁还是社会捐赠资产,均应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建立资产管理台账,专人负责,按规定计提折旧。

第十一条 异地机构取得的各类收入应当全部纳入财务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挪用和设立“小金库”。

第十二条 异地机构应当合理控制成本费用,根据实际进行成本核算,明确开支范围,规范支出审批,杜绝虚假业务、假发票、虚假劳务等报销行为。

第十三条 差旅费是指离开日常工作所在地,到外埠出差发生的交通、住宿、伙食以及公杂费用。异地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西北工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校财字〔2016〕310号)制定本单位的出差管理办法,加强出差管理。

第十四条 在异地机构工作的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和校聘非事业编制人员薪酬由学校统一发放,前三年由学校承担,第四年起由所在单位承担,按季度返还学校。异地机构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薪酬由所在单位发放,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障费用,并承担相应支出。

第十五条 学校向异地机构提供的房屋、设备、资金以及其它教学科研等资源应当按照有偿使用原则,按年度向学校支付资源占用使用费。

第十六条 异地机构每季度初向财务处报送上季度会计报表,具体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以及报表说明,根据实际编报现金流量表。每年1月15日前报送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报表说明及相关附表。

第十七条 为了有效防控经济风险,异地机构应当建立“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机制和重要事项报告机制。对外签订合作协议,应当明确西北工业大学作为上级主管部门的免责条款,并认真履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异地机构应当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控经济活动风险。严控“三公经费”支出,杜绝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学校将严肃处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领导人员和当事人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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